罪犯张治钢,男,汉族,1981年9月26日出生,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安阳县水冶镇东高平村273号。本院于2026年1月12日作出(2025)苏0703刑初23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治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五千元。

张治钢以其患有甲亢、房颤、冠心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已受理,现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为2026年1月14日至1月16日。

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之前向本院刑事审判庭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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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