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武明星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6-01-14 浏览次数:332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5刑更10号
罪犯武明星,女,汉族,1990年7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219900709162X,中专文化,公司员工,住南京市江宁区亲水湾花园2栋321室,户籍地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机关组501-24号。
2024年12月25日本院作出(2024)苏0115刑初903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武明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因武明星系怀孕妇女,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9月11日,罪犯武明星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审查。
经查,罪犯武明星于2025年9月3日生育一女孩,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武明星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起止日期自2025年12月26日起至2026年9月3日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