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引发纠纷 为赔偿上法庭
作者:胡炜 戴琳 发布时间:2015-07-08 浏览次数:415
本是见义勇为帮助赶走咬人恶犬,却与狗主人发生纠纷伤了人,为了赔偿闹上了法庭。近日,江阴法院青阳法庭调解了一起遛狗引发的纠纷。
2014年11月某日晚,钱某在江阴市某广场散步,看见刘某的儿子与一人争吵,他携带的一只巨型犬欲撕咬对方,钱某担心出事,便捡起路边的树枝赶走该犬,并对刘某的儿子进行教育,批评他行事鲁莽、放纵狗咬人。刘某的儿子却听不进去,反怪钱某多事。双方发生口角。刘某的儿子电话通知其母亲到场。一会儿,刘某赶至现场为儿子帮腔。因出言不逊,双方继而发生厮打。钱某打了刘某几个耳光并踢了刘某几脚,致其受伤。后刘某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155元。
今年3月,公安机关对钱某作出拘留三天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就赔偿事宜,虽双方多次至当地派出所协商,钱某始终拒绝赔偿刘某损失。后,刘某向江阴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钱某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近7000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刘某认为,钱某侵犯其合法权利并对其身心造成了巨大伤害,理应予以赔偿。被告钱某则称,事发时她的确打了刘某几下,但是当时并未产生严重后果。她愿意赔偿刘某由此产生的医疗费等合理损失,但是刘某有错在先:第一,刘某不应当任由其子携带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大型危险犬只进入广场;第二,本次事故的起因是刘某的狗欲咬人所致,她之所以与刘某发生厮打也是刘某出言不逊在先;第三,在派出所之所以未能协商一致,是因为刘某的亲戚对其进行辱骂。钱某明确表示愿意进行赔偿,但刘某对本次纠纷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经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钱某赔偿刘某因本次纠纷引起的损失3300元,钱某于2015年4月22日当庭将赔偿款支付刘某。刘某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而群众在饲养宠物,特别是大型犬类时,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一定要遵守相关规定,外出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加强管理,避免出现伤人事件以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