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罪犯洪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5-01-20 浏览次数:54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4)苏0506刑更23号
罪犯洪为,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419920812802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城县达权店镇英窝村路沿组。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31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2024)苏0506刑初10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洪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洪为以其怀孕为由向本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
经查,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至2024年12月12日,对罪犯洪为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情况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异议。本院又委托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司法技术咨询审核,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31日出具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洪为2024年12月25日妊娠状态诊断成立。本院又向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发函征求意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于2025年1月13日向本院回函,认为罪犯洪为系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目前正处于妊娠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罪犯洪为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洪为系正在怀孕的妇女,其怀孕期间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洪为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洪为社区矫正执行地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