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冷威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次数:134
2021年4月26日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冷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一千八百元予以追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29日作出(2021)苏刑终18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罪犯冷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冷威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