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储叶林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次数:117
2014年11月3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储叶林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未执行)。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逮捕。2015年8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15号刑事裁定,载明该犯刑期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2015年10月9日投送至常州监狱。罪犯储叶林于2015年11月27日被江苏省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解回再审。2016年12月5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9刑初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储叶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处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7)苏刑终30号刑事判决,撤销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9刑初1号刑事判决对罪犯储叶林的判决,以罪犯储叶林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于2021年2月8日调入南京女子监狱。
罪犯储叶林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储叶林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