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刘军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次数:495
江苏省无锡监狱
提请减刑建议书
罪犯刘军,现服刑于江苏省无锡监狱。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8日作出(2018)苏13刑初3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19)苏刑终308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3年2月17日调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罪犯刘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将罪犯刘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