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417日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27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邱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罪犯邱伟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94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邱伟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法医审字第166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邱伟患有脑外伤术后,继发癫痫,继发高血压,左侧额顶颞叶软化灶,罪犯邱伟所患疾病未达到暂予监外执行严重疾病的范围和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将罪犯邱伟收监执行。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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