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宁县人民法院于2025年826日作出了(2025)苏0324刑初47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子怡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子怡退赔被害人冯一龙剩余全部损失2025年10月2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03刑终30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生效后,罪犯李子怡以怀孕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我院于2025年113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并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子怡夫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5)苏03 法医审字第202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罪犯李子怡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李子怡暂予监外执行。

特此公示。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结果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五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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