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崇川法院)罪犯林涛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12 浏览次数:94
罪犯林涛,男,1998年6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0119980616253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石板冲乡林湾村水井组,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金新街道双福佳苑11幢101室。
本院于2025年12月24日做出(2025)苏0602刑初103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林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后,林涛以患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林涛的情况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6年1月8日立案受理。
现将以上材料(申请书、病历证明等)自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崇川区人民法院刑庭 0513-68096633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