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决定将罪犯庄月玲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苏州 发布时间:2026-01-09 浏览次数:320
罪犯庄月玲,女,1996年5月2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务工人员,住福建省惠安县。2025年12月24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5)苏0509刑初1565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判处庄月玲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宣判后,罪犯庄月玲以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庄月玲于2025年7月14日生育一女,目前尚处于哺乳期。上述事实,有出生医学证明、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据证实,本院决定将罪犯庄月玲暂予监外执行。
根据相关规定,本院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限届满前向本院反馈(举报电话0512-63983975或将书面反馈意见邮寄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刘法官收,邮编215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