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姚勇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08 浏览次数:334
罪犯姚勇康,男,1952年4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4195204159613,汉族,文盲,住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南通农场江海镇莫愁新村33-3号。
本院于2025年12月18日做出(2025)苏0602刑初97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姚勇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判决生效后,姚勇康以患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本院于2026年1月5日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认为姚勇康的情况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于2026年1月6日立案受理。
现将以上材料(申请书、病历证明等)自即日起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如有异议,可于公示期届满前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崇川区人民法院刑庭 0513-68096633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