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元抚养费,即使是“合意”,也不支持!
作者:盱眙县人民法院 费尤祥 发布时间:2026-01-08 浏览次数:244
日前,盱眙法院少年(家事)法庭在审理一起女方起诉离婚的案件中,因女方不同意抚养子女又不同意给付抚养费,而男方为了让女方难看,当场只要求女方每月各给子女“1元”抚养费,且要求她每月亲自送给子女,女方竟然也同意了。对这种有悖常理“合意”,主审法官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出发,没有支持,而作出了对未成年有益身心健康的判决,原、被告对判决结果没有异议,现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通过网恋相识,双方于2019年6月中旬登记结婚,分别于2014年7月和2017年1月生育一女一子,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刘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与谢某某离婚。庭审中,原告不同意直接抚养两个子女,也不同意支付抚养费。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抚养子女,但要求原告每月各给付1元抚养费给子女,且每月都要亲自交给子女,对此,原告也就同意了。主审法官认为,“1元”,这象征性的数字,与其说是双方的合意,不如说是原告对亲生子女责任的彻底切割。1元钱,连一颗糖果都难以换取,却用来衡量一个母亲对子女的养育义务,这背后是对生命的轻蔑,对亲情的亵渎。孩子不是可以随意标价甩卖的商品,更不是可以随意剥离的附属品,他们是带着温度的生命,需要衣食住行的保障,需要教育医疗的支撑,更需要父母亲情的滋养。原告作为母亲,在离婚之际,连最基本的物质保障都吝于给予,这种冷漠超出了不负责任的范畴,忽略了一个母亲对家庭的责任,忽略了孩子将会在物资匮乏中跋涉,更会从此在心理埋下被抛弃的种子,背负对亲情的怀疑与不安,这对孩子的成长无疑是隐性、永久的重大创伤。虽然本案原、被告双方对子女抚养费达成“合意”,但这种有悖常理“合意”,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法院不予支持。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最终判决原告每月分别支付两婚生子女抚养费各1000元,直至两婚生子女分别年满十八周岁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