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小聪明恶意躲避执行?小心执“行”变执“刑”!
作者: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张珊 发布时间:2026-01-08 浏览次数:243
为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行为,近日,惠山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首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自诉案件。18名被执行人现场旁听庭审,接受警示教育。
本案源于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21年,法院判决贾某赔偿自诉人张某医疗费等先期费用4.8万余元。2023年,张某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贾某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后续费用,法院判决支持张某诉讼请求6.4万余元。后因贾某未履行赔偿义务,张某先后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双方曾达成执行和解,然而贾某在拥有固定工资收入的情况下,多次将发放至其工资账户的工资立即转出,恶意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后甚至书面请求工作单位将其工资收入打至他人账户,蓄意逃避执行义务,导致生效判决迟迟无法全面履行。
面对贾某的拒不配合,张某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身权益,2025年6月,张某以贾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惠山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审理中贾某表示认罪悔罪,并多次承诺会采用贷款等方式筹钱履行赔付义务,然而在法院给予其充分筹款时间后,贾某此后仍分文未付。
法院经审理查明,贾某转移工资、变更薪资收款账户等行为,均系规避执行的刻意之举,其所谓“悔罪”并未转化为足额履行赔偿义务的实际行动。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情节,依法认定贾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贾某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当庭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宣判后,执行法官组织开展专题普法活动,围绕拒不履行判决将承担的法律后果、拒执罪的构成要件、刑事自诉的适用情形等内容,向在场被执行人进行了详细解读。随后,执行干警与被执行人逐一沟通,进一步释法明理,督促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彰显法律威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