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在美容院充了值、办了卡,商家却要求支付现金,若要使用卡内余额便要加价,这样的做法合理吗?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明确经营者不得单方面增设消费条件,有力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预付式消费市场。

2023年7月,李女士在某美容工作室办理了一张价值3260元的美容充值卡,包含脸部护理10次(单价198 元)及身体护理10次(单价128 元),工作室另外各赠送2次。双方约定预充值后可直接刷卡消费,无需额外付费。

李女士在消费使用脸部护理2次、身体护理1次后,因个人体验不适,遂协商将剩余次数转换为单价298元的“康复修复补水”新项目,随后消费了4次。

2025年1月,临近春节时,李女士通过微信预约服务,却被告知“节前所有项目涨价”,需额外支付30%“手工费”才能使用卡内余额,否则只能现金结算。沟通无果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美容工作室退还卡内剩余金额。

庭审中,双方就应退还金额产生争议。李女士主张按折扣单价计算已消费部分,再折算新项目次数后退款;美容工作室则认为,应当按照项目原价计算已消费金额,再扣除掉拆封套盒成本费,仅同意退还7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经营者不得擅自增设消费条件。被告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下,以“年底涨价”为由强制要求现金支付或附加费用才可使用预充值金额,系不正当地限制消费者权利,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李女士因此要求终止合同履行并退还预付款项,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应退金额,法院认为,商家在预付卡推销中提供优惠以吸引顾客,消费者选择预付式消费的目的在于锁定优惠、获得便利,故应依据双方最初达成合意的折扣单价进行结算,保护消费者基于预付所享有的价格优惠。经核算,充值款3260元对应脸部护理12次(折扣单价165元)、身体护理12次(折扣单价106.67元),余额为2823.33元。转为新项目(单价298元)后折算为9.5次,尚有5.5次新项目未消费,对应费用为1639元(298元×5.5次)。对于美容工作室抗辩提出的按原价计费及扣除套盒成本等意见,因缺乏合同依据及有效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美容工作室退还原告李女士1639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春节等消费旺季临近,部分商家以“节日涨价”“系统升级”等为由,限制消费者使用预充值金额,单方增设“现金支付”门槛,实质上剥夺了消费者按照原约定方式消费的权利,违反了合同的基本义务,消费者有权依法维权。

在此提醒:预付式消费具有一定风险,消费者需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办理预付卡充值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项目、价格、有效期、退转卡规则及违约责任;消费过程中,注意妥善保管付款凭证、合同、服务记录以及与商家沟通的微信、短信等电子证据;如遇商家擅自加价、限制消费,应首先与商家积极协商,协商不成,可及时向行业监管部门投诉或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同时,本案亦对广大经营者发出警示:预付式模式建立在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之上,更改规则、变相加价的行为,虽可能获得一时之利,却会严重损害商誉和客户关系,最终得不偿失。唯有恪守约定、尊重消费者权益,才能赢得长久发展。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第一款    预付式消费合同解除、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消费者请求经营者返还剩余预付款并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返还预付款本金应为预付款扣减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后的余额。

第十八条  非因消费者原因返还预付款的,人民法院按下列方式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折扣商品或者服务的,按折扣价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二)经营者向消费者赠送消费金额的,根据消费者实付金额与实付金额加赠送金额之比计算优惠比例,按优惠比例计算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价款。

当事人就已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折价作出对消费者更有利的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