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住户在自家阳台墙外挂牌开门市,一楼邻居不让其利用阳台墙外空间,双方为此发生讼争。7月2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停止侵害,不得妨碍原告周某挂牌营业。

  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同住一个单元,原告居住在二楼搞门锁修配,被告住楼下门面房做家俱批发生意。今年年初,为招揽顾客,原告周某制作横幅营业招牌“诚信锁业修理中心”,欲悬挂在自家二楼临街阳台外墙面,遭楼下门面房业主即被告王某阻拦,双方发生讼争。原告诉称:二楼及阳台是我所有,悬挂营业招牌被被告阻止,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被告王某辩称:原告在我的门面房上方悬挂修锁招牌,影响我经营家俱生意,不同意原告的诉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相邻关系。公民、法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原告在属于自家住宅楼阳台外墙上挂营业招牌,未影响被告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方面的权益。原告悬挂的“诚信锁业修理中心”招牌与楼下被告门面房的家俱经营招牌并非同一经营类别,被告门面房在另一侧阳台外墙面己有经营家俱的营业招牌,原告欲挂牌之处并无被告门面房的其它营业招牌,故原告的挂牌行为也未影响被告经营。原告基于对其二楼房屋的所有权而享有对二楼阳台的所有权、使用权,因而,在不构成对楼下用户经营、挂牌及其它相关权益妨碍的同等条件下,原告有对其阳台外墙墙面横向空间合理利用的优先权利。被告阻止原告挂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之相关规定,判定原告在其二楼住宅临街阳台外墙(一层楼板厚度中心点往上)挂“诚信锁业修理中心”营业招牌,被告应停止侵害、不得妨碍。宣判后,被告未上诉。

  [法官说法]

  本案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衍生出的一种空间利用权纠纷,二楼阳台墙外空间利用权归属问题即是本案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所谓空间利用权,是指权利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利用地表上下一定范围内的空间,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物权法》中对空间利用权均未作相应规定,但根据社会公众的一般理念,同一幢高层建筑物中的不同所有权主体,对各自墙外横向合理空间在合理利用的前提下有优先利用的权利。

  本案中,原告房屋临街二楼阳台是二楼房屋的附属物,阳台外侧的横向空间利用权与二楼房屋所有权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不能独立于楼房而存在,从而形成了一种事实上不可分割的状态。因此,原告基于对其二楼房屋的所有权而拥有对阳台的所有权、使用权、阳台外墙墙面空间利用权应为其阳台使用权之自然延伸。在以合理利用为目的这一前提之下,原告享有墙外延伸空间的优先使用权,这体现了法律所倡导与追求的公平合理原则。本案被告在阳台另一侧己有营业招牌,原告在其二楼阳台外墙墙面悬挂与被告经营性质相异的营业招牌,亦未影响被告相邻关系及其它方面的权益,原告挂牌属于对其阳台墙外空间权利的合理利用。当然,对墙外空间合理利用的理解不能片面夸大,如果理解为对以自己为中心向四周无限地延伸的空间都具有优先使用权,对相邻方就有失公平,不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阻止原告挂牌,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不得妨碍,符合法理、惯例和公平合理的精神,亦为一般人所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