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山法院张浦法庭审理的多起工作中受伤所产生的纠纷案件,这些案件均系新入单位的劳动者受伤,值得劳资双方引起重视。

  案例一:

  去年1月底,李明(化名)从安徽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某纸制品厂作操作工。工作才第5天,李明不幸在工作中的机械伤害事故中受伤,经鉴定为伤残十级。公司在其入职时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经仲裁裁决后,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经审理后,因昆山某纸制品厂已为李明缴纳社保,李明同意自行去社保机构领取,法院对此不予理涉。最终法院判决:昆山某纸制品厂支付李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三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万余元,昆山某纸制品厂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归昆山某纸制品厂所有。

  案例二:

  去年3月,王琴入职到昆山某模具公司作操作工。岂料,第一天上班的下午,王琴就不幸被机器弄伤,经鉴定为伤残九级。面对高额的工伤赔偿金,单位因王琴入职时间短,尚未为其缴纳社保拒绝赔偿。王琴无奈,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后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承办法官认为,入职时间短并不能成为公司不进行工伤赔偿的理由,在未缴纳社保的情况下,员工因工致残,赔偿应由单位承担。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昆山某模具公司赔偿王琴近15万元。

  案例三:

  今年年初,邹飞经人介绍到王阳处为其加工大理石板,工作第二天,在切割大理石的过程中因手指碰到机械的链条而被绞伤。因王阳并未注册登记,仲裁委不予受理双方之间的争议。后邹飞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邹飞所受伤害为工伤,并支付已经产生的医药费、护理费等3万余元。后经法院调解,王阳支付邹飞25000元,双方就该起受伤所产生的纠纷一次性处理完毕。(文中皆为化名)

  法官说法:

  以上三个案件各有其特点,案例一二为典型的工伤,案例一中公司严格缴纳社保,在发生工伤后保障了员工的权益,同时减少了公司自身承担的赔偿金额,案例二的公司则面临高额赔偿款。案件三因劳动者在择业时选择错误,导致前期工伤认定难,只能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为由起诉。

  为了减少该类纠纷的发生,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均需引起重要。从企业方来讲,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是公司的法定义务,也是在发生工伤后给予员工和公司的保障二、重视岗前培训。公司可采取理论知识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减少因操作错误等造成的伤害。三、事故发生后积极处理。部分工伤由于公司的消极处理态度导致劳资双方矛盾激化,劳动者情绪激动,公司在发生事故后应及时为劳动者治疗,同时尽快与劳动者协商赔偿事宜,以尽快解决纠纷。从劳动者方来讲,做到以下几点以保障自身权益:一、择业需谨慎。二、工作要细心。三、伤后注维权。

     昆山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