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

关于对宋超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苏0831刑更3

 

罪犯宋超,男,1972年9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盱眙县居民身份证码32083019720920001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盱眙县盱城街道办事处南苑小区廉租房4号楼单元408室(户籍地:盱眙县盱城街道金源南路136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2月6日被盱眙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赌博,于2021年9月25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四百元;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于2021年11月12日被该局行政拘留三日;因赌博,于2022年1月24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于2022年8月15日被该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23年8月1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9月28日被盱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暂予监外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10月31日被金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5年9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因其患有疾病未能收押。

2025年923日,本院作出(2025)苏0831刑初87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宋超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判决生效后,宋超以其患有疾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13日立案受理。

经医学检查,罪犯宋超患“慢性肾脏病5期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六条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本院拟对罪犯宋超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本院对罪犯宋超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可以向本院反映。

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监外执行决定有异议,请于2026111日18时前书面或电话向本院提出意见。

公示时间:202616日至111日。

  人: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倪志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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