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心爱犬打架吃亏 主人上前帮忙被咬伤
作者:周琪 王敏 杨亚琼 发布时间:2015-07-07 浏览次数:489
2015年2月16日晚9时许,家住徐州市某小区4号楼的黄女士吃完晚饭像往常一样,牵着小狗和邻居在小区里散步,正和邻居聊得高兴,突然听到小狗大声嚎叫,继而上蹿下跳,对面来了一只怒气冲冲的大黑狗(中型犬松狮)正想攻击小狗,黄女士想抱小狗离开,可大黑狗扑抓不放,无法逃脱,黄女士十分恐惧,遂放开小狗,大黑狗把小狗咬住在地不放。小狗哀叫,黄女士呼叫大黑狗主人,可是大黑狗主人不在现场。为救小狗,黄女士就近取物砸开大狗,可大黑狗又将小狗咬住。黄女士再次将大黑狗打开时,被受伤、受惊的自家小狗咬伤左手。为此,黄女士前往医院就诊花费医疗费2726.85元。
事后,黄女士了解到,大黑狗的主人是住同小区12号楼的毛女士,黄女士受伤后并没有找毛女士处理问题,而是和其夫到毛女士家楼下骂人、砸玻璃,并向派出所报警。到派出所之后,黄女士谎称被毛女士狗咬伤,经过派出所调解,黄女士与毛女士自愿达成协议:毛女士负责带黄女士看伤,费用由毛女士承担。毛女士后又调监控查看,发现并不是自己狗咬伤,而是黄女士自己的狗将黄女士咬伤,于是双方没有能够按照调解的协议履行。为维护自己的权益,黄女士将毛女士告上法庭。
黄女士认为,自己虽被自家小狗咬伤,但全由大黑狗主动袭击导致小狗受惊吓才误伤主人。毛女士放任其家大黑狗游荡,造成危险隐患,没有尽到看管职责,应承担全部责任。并且在被袭击的过程中,黄女士身处危险,内心惊恐,事后心留余忌,久久不能平复,所以要求毛女士赔付精神抚慰金600元。黄女士认为狂犬病毒潜伏期长达20-30年,考虑到要为此要承受长期精神负担和风险,黄女士要求毛女士赔付精神抚慰金1000元。综上,黄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毛女士赔偿黄女士医疗费29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安慰费1600元、小狗医药费200元。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起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一案,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益,侵害民事权益的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徐州市犬类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本市市区三环路以内以及三环路以外已建成的住宅小区为重点管理区)的小型观赏犬出户时间限为20时至次日7时。出户时必须束犬链,挂犬牌,由成年人牵领,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在事发时,毛女士家饲养的松狮未束犬链,且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对此,毛女士存在过错。根据视频资料显示,毛女士的狗主动袭击、撕咬黄女士的狗。黄女士受伤虽系自家狗造成,但综合分析原因,与毛女士的狗撕咬黄女士的狗,致使黄女士的狗受到惊吓有一定关系。综上,法院认为,毛女士违反相关行政规章规定使自家狗在小区院内处于无人看管状态存在过错,黄女士家狗受到惊吓后咬伤黄女士与毛女士家狗主动袭击、撕咬黄女士家狗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该原因力比例为50%。黄女士明知自家狗曾咬伤家人,其在安抚时未充分注意以避免该危险,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对其自身损伤,黄女士也应承担50%的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因此,毛女士应对黄女士的损伤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由于黄女士对自己的其他损害后果(营养费、精神安慰费、小狗医药费)不能提供证据予以支持,遂法院认定黄女士损害后果为医疗费2726.85元,而毛女士要赔偿1363.42元给黄女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