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监狱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424号

    罪犯王宏伟,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苏刑终4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刑终35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2023年6月12日裁定向罪犯王宏伟送达

    罪犯王宏伟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2025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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