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王宏伟减刑案件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338
江苏省南通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5〕苏通狱减建字第424号
罪犯王宏伟,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江苏省南京市人,汉族,大学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7年12月2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苏刑终43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8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宏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17年4月9日起至2027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王宏伟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8)苏刑终356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24日交付执行。2023年6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3)苏06刑更21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6年9月30日止),2023年6月12日裁定向罪犯王宏伟送达。
罪犯王宏伟上次减刑后,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2024年6月、2024年12月、2025年5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宏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通监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