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中院】关于罪犯周新林减刑案件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397
罪犯周新林,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江苏省昆山市人,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现在江苏省南通监狱一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1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9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周新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31年7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继续追缴贪污、受贿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25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新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4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2024年7月、2025年1月、2025年6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被判处刑罚的职务犯罪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新林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