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上各种小额贷款公司犹如雨后春笋般大量出现,通过抵押等方式从这些公司快速获取借款也逐渐被人们所接受。但大家在选择贷款公司时还应擦亮眼睛,挑选具有相应资质的正规公司,并按要求提供所需证件,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7月6日,在港闸法院审结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中,冯某找张某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因冯某提供假证件致使无法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张某随即擅自转让车辆发生纠纷。

  2015年3月30日,冯某父亲因资金周转,找到某抵押公司的业务员张某办理汽车抵押贷款。因冯某父亲急需用钱,当日,张某用个人资金向其汇款49500元,冯某将新近购买的一辆雪佛兰轿车交给张某,双方约定于2015年3月31日还款。冯某诉称,此后其多次联系张某还款并返回车辆却遭到拒绝。2015年4月9日,张某将案涉车辆过户到殷某名下,次日,殷某再次将车辆转让给沙某。冯某遂诉至港闸法院,要求确认张某、殷某和沙某三人的交易行为无效,返还车辆或赔偿经济损失12万余元。

  张某辩称,冯某父亲向其所在的抵押公司办理贷款,因冯某父亲急需用钱,其个人垫款49500元。冯某向他出具了50000元的借条,并以涉案车辆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协议。但张某所在公司在为案涉车辆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发现冯某提供的车辆登记证系伪造,导致张某被单位开除。后其曾与冯某达成赔偿协议,但冯某并未履行,其无奈之下只能根据抵押协议卖车弥补损失。殷某、沙某辩称,二人系正常的二手车交易,交付了购车费用并办理了车辆转让登记。张某与冯某间的纠纷与二人无关。

  港闸法院审理认为,冯某与张某签订的车辆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时生效,虽因车辆登记证系伪造未能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成立。抵押合同中并未约定张某可以处分抵押物,因此,债权到期后,张某单方处分担保车辆的行为侵害了冯某的合法权益,应当赔偿损失。张某处分担保车辆的行为不合法,但这并不导致其与殷某的车辆交易无效。殷某与沙某均支付了合理价款,并完成了合法的车辆转让手续,尽到了善意购买人应尽的义务,属于善意购车,因此,沙某依法取得案涉车辆的所有权,无法返还车辆。对于张某被单位开除造成的损失,冯某承诺赔偿33180元,两人一致同意从返还的车款中扣除。同时,冯某的49500元借款也应予以扣除。据此,港闸法院一审判决张某赔偿冯某剩余损失36000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