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钱秀凤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348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对罪犯钱秀凤暂予监外执行医学条件审核结果的公示
(2025)苏0685刑更12号
罪犯钱秀凤,女,195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海安市雅周镇东夏村3组45号。
罪犯钱秀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9月23日被本院以(2025)苏0685刑初305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审理过程中,罪犯钱秀凤以其有胰腺癌症晚期,需要就医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委托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钱秀凤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和医学条件审核,经审核认为罪犯钱秀凤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
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三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8。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特此公告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6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