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晖暂予监外执行 江苏法院网公告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6-01-04 浏览次数:422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0)苏0706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封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宣判后,其同案犯上诉,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2022)苏07刑终12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判决生效。2022年9月28日,本院将收监决定书及执行材料送达公安机关,因封晖抚养两名未成年子女,无法收监执行。2024年3月19日封晖到本院投监,本院同日决定收监执行。2024年4月6日,连云港市看守所在对罪犯例行体检时发现封晖怀孕,后经委托鉴定,罪犯封晖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于2024年5月11日作出(2024)苏0706刑更16号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封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封晖于2024年11月14日产子,后以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苏0706刑更43号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封晖暂予监外执行。哺乳期满收监执行时,罪犯封晖以其处于妊娠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于2025年12月26日作出(2025)苏0706刑更2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封晖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封晖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封晖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