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2025)苏0706刑初6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李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李丹以怀孕为由向我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经本院审查、报请上级法院同意,本院2025年1226日作出(2025)苏0706刑更25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李丹暂予监外执行,已送达罪犯李丹本人,并交付执行。现将罪犯李丹暂予监外执行案执行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如对上述暂予监外执行有意见,请于公示次日起五日内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