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宏志,男,汉族,1963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3196309172033,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泰州市高港区宏瑾纸管经营部,住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龙锦华庭25幢1006室,户籍地江西省德兴市花桥镇金城西路四十一号。2024年4月17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8月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2025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因身体原因未执行。

        2025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1203刑初274号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朱宏志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朱宏志以患有原发性骨髓纤维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2月12日立案审查朱宏志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案审查过程中,本院委托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处对朱宏志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法医学审核。 2025年12月31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苏12法委医字第34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查意见为:罪犯朱宏志目前检查示粒系增生明细活跃,红系增生减低,巨核系增生活跃,血小板大簇可见,诊断为原发性骨髓纤维化,目前可口服靶向药物进行治疗,无必须住院进行治疗的指征,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

        本院认为,罪犯朱宏志所患疾病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及相关规范文件的规定,依法不得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朱宏志不予监外执行,收监执行原判刑罚。

      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出。

      联系电话:0523-86391392

      联系地址: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金港中路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