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殷小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5-12-30 浏览次数:206
罪犯殷小芳,女,1986年5月27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兴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01198605270441,汉族,小学文化,泰州市人民医院新院区护工,住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白马镇白马居委会张汪组1-1号。2022年8月4日曾因盗窃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23年1月12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24年11月8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取保候审。
2025年8月1日,我院作出(2025)苏1203刑初222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罪犯殷小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现罪犯殷小芳以正在哺乳期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附2025年12月19日泰州妇产医院孟星辰的出生医学证明佐证。
经查,罪犯殷小芳确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罪犯殷小芳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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