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104刑更20号    

罪犯田超,男,汉族1978年9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26197809240036初中文化,原系天之都大厦莲花物业管理公司保安,住南京市秦淮区长白街万厦商务楼靖瑞棋牌室,户籍地黑龙江省桦川县悦来镇30委5组64号。1996年2月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25年4月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因病未能收押。

20251020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104刑初489号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罪犯田超有期徒刑十个月。

2025年918南京市第看守所出具《看守所(暂)不予收押通知书》,同年10月31日,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出具《关于建议对被告人田超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函》,认为田超患有冠心病、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糖尿病等疾病,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建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田超判决已生效,收押过程中,看守所以其需要行冠状动脉造影术检查、必要时行支架置入术治疗,不予收押并建议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审查,审查期间其无正当理由失联,下落不明,其有前科,有再犯罪可能性,本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田超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对上述事项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联系电话:025-83529161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光华路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