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通州法院]罪犯张和倩暂予监外执行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6-01-04 浏览次数:382
南 通 市 通 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2025)苏0612刑更20号
罪犯张和倩,女,1995年10月6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
罪犯张和倩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15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以张和倩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张和倩称其于2025年3月24日生育一女,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规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举报投诉电话为:0513-68910040。
二○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