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王峥嵘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105
罪犯王峥嵘,男,1986年11月2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61128595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址江苏省响水县老舍乡大口村二组24号。2025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25)苏0922刑初165号刑事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峥嵘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案件判决后,罪犯王峥嵘以其身患疾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王峥嵘目前处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2025年10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王峥嵘病情符合罪犯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王峥嵘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交。
联系电话:0515-68896030
联系地址: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