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关于罪犯杨海林监外执行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105
罪犯杨海林,男,1960年11月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601101173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现住盐城市滨海县五汛镇五汛村四组39号。2025年3月12日本院作出(2024)苏0922刑初513号刑事判决,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杨海林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件判决后,罪犯杨海林以其身患尿毒症等疾病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经查,罪犯杨海林目前处于肺癌术后化疗尚未结束正处于抗肿瘤期间,2025年11月13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诊断意见书,认为罪犯杨海林病情符合罪犯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杨海林暂予监外执行。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我院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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