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消费违约!法院:退费担责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冯卫宁 刘致江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150
预付式消费以其便捷、优惠的特点,日益成为健身、培训等服务的常见方式。然而,当经营者无法如约提供服务时,不仅让消费者的财产权益受损,更扰乱了市场秩序。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某美容中心通过微信向市民李某某推介普拉提课程,并发送抖音截图承诺由特定老师授课。李某某体验后支付了30节私教课费用4千余元。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美容中心并未安排此前约定的教师授课。李某某提出退费要求,某美容中心拒绝退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美容中心与李某某之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后,未经消费者同意,单方提高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降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消费者请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某美容中心未按约定安排指定的教师授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解除某美容中心与李某某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某美容中心退还李某某普拉提课程预付款。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提醒
诚信乃立业之本,对于提供预付式消费服务的经营者而言,在收取消费者预付款后,应严格依约履行合同,确保服务质量和内容与约定一致,不得擅自变更核心服务人员、内容、地点或降低服务标准。因自身原因确需调整的,应与消费者平等协商,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就合同变更或解除事宜达成新的协议,妥善处理好预付款退还等后续事宜。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面对预付式消费时,务必增强风险意识。避免一次性预付大额资金或购买过长周期的服务;同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退费、转让、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保留好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在发生纠纷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