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罪犯周玉林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通 发布时间:2025-12-29 浏览次数:519
江 苏 省 海 安 市 人 民 法 院
对罪犯周玉林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苏0685刑更16号
罪犯周玉林,男,1971年5月2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7105283539,汉族,初中文化,海安县玉林网布织造厂、海安县鸿润网业制造厂经营人,住海安市宁海南路83号202室。现羁押于海安市看守所。
罪犯周玉林因犯集资诈骗罪,于2025年12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周玉林以其身体患有严重疾病(肝癌)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于2025年12月25日收到周玉林的书面申请,经审查已依法受理,现对罪犯周玉林暂予监外执行案立案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时间为三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联系电话:0513-68332277。
通讯地址:海安市宁海南路90号海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邮编:226600。
海安市人民法院
202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