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罪犯魏小改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无锡 发布时间:2025-12-27 浏览次数:214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211 刑更4号
罪犯魏小改,女,2007年3月4日出生于江苏省响水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200703040087,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响水县双港镇双港居委会六组116号。2024年5月27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5年3月31日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2025)苏0211刑初223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罪犯魏小改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判决生效后,在交付执行过程中,经查,罪犯魏小改目前处于妊娠状态。
本院认为,罪犯魏小改系怀孕的妇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不宜收押。本院决定对罪犯魏小改暂予监外执行,至其怀孕情形消失或期满生育后哺乳期满一年为止。
二○二五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