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对罪犯胡同同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苏0613刑更5


罪犯胡同同,男,1990年3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胡滩村5组637号,住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磨矿小区34幢805室。本院于2025年129日作出(2025)苏0613刑初59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罪犯胡同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罪犯胡同同以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需每周定期透析治疗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224日依法立案审理。

现将相关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承办人: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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