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卢志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5-12-25 浏览次数:185
罪犯卢志国,男,汉族,1970年10月15日生,初中文化,连云港鑫顺通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五常市五常镇远景村王贡屯四队,现租住连云港市连云区香缇花园20号楼2单元302室。
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苏0703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志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判决生效后,罪犯卢志国以其患有酒精性肝硬化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期间,本院依法委托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诊断,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连云港市第一人民医院对罪犯卢志国进行病情诊断意见后,作出(2025)苏07委医字第46号组织诊断鉴别意见书,经鉴别,结合现有病历资料及临床医学专家的会诊意见,罪犯卢志国患有酒精性肝硬化。参照《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但未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医学诊断条件。
本院认为,卢志国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医学条件,依法不能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罪犯卢志国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按照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相关规定,现对上述事项向社会公示,如有异议,请将意见反馈至本院刑事审判庭。
公示时间:2025年12月25日至2025年12月28日。
联系电话:0518-85295625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