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4刑更5号

罪犯秦小茹,女,汉族,1998年2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119980221702X,大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御水帝景城二期18号楼一单元1102室,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凤城街道谢集村孙庄30号。2021年5月24日因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6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作出(2022) 苏0114刑初41号刑事判决,秦小茹因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该判决已生效。宣判后,本院分别于2022年12月30日、2024年2月5日作出( 2022 )苏0114刑更18号和(2023)苏0114刑更9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因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作出( 2025 )苏0114刑更2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秦小茹收监执行,在收监过程中,秦小茹检查出怀孕。2025年6月27日,罪犯秦小茹因怀孕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5年6月27日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2025)苏01法鉴审字第00033号组织诊断意见书显示,“秦小茹目前妊娠状态(10周)”。受本院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司法局于2025年7月14日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为:罪犯秦小茹适宜社区矫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审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

本院认为,罪犯秦小茹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秦小茹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