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

 

罪犯蔡翠凤,女,1955年9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身份证号码32101119550906182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念四路11-1号2幢403室。

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1)1012刑初794号刑事判决,罪犯蔡翠凤因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2022)10刑终158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判决已生效,罪犯蔡翠凤以患病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12月22日立案受理,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人民法院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的规定先行公示,公示期限为三日。公示期间,接受社会公众的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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