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今天分享的王某与马某、王马某、张某三手连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及返还原物纠纷两个关联案件,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是,做到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审查张某诉王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我们发现,前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后案返还原物纠纷两个案件的判决结果在法律的形式逻辑上似乎是成立的,但两案的判决结果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三手房屋买卖的始作俑者是马某,三手买卖的交易细节均不同寻常,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却是王某夫妇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两名八十高龄的老人,不仅失去了自己的房屋住所,还需要向张某支付自2012年以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对两案的价值检视,引导我们合议庭对本案相关的大量间接事实进行了深入审查,对于本案关键的法律问题“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导致合同无效”的证明标准、认定依据等进行了深入研究,最终经提交本院审委会讨论决定,认定三手房屋买卖合同均为无效,两案均由本院提审。

两案提审以后,通过再审开庭,各方当事人已经对诉讼结果有了预期,考虑到两案判决结案并不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必然引发各方后续连环诉讼。而两案本身已历经十余年时间,当事人精疲力尽,所以希望能帮助当事人一次性解决纠纷。经过多次背靠背沟通,最终拿出了一次性调解解决方案。在这期间,为避免将来各方为过户税费再起争议,我们还多次到房产部门咨询相关政策问题,合议庭就合同无效情形下能否调解、以及部分调解事项并不在原审诉讼请求中能否调解等法律问题进行了多次讨论,最终两案以判决加调解的方式,一次性解决了各方矛盾纠纷,各方当事人也是深表感谢。

这两个案件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一次性解决各方矛盾纠纷,我们合议庭从事实认定到法律适用,都付出了很大的精力和心血,从结案数量看,性价比真的很不高,但是就法官的职业荣誉而言,判决书和调解书就是我们无声的丰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