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解“又卖又抵”困局的司法智慧
作者:罗有才 发布时间:2025-12-24 浏览次数:479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办理众多案件的过程中,我深切体会到,许多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往往蕴含着深刻的法律适用冲突选择,亟需我们通过裁判展现司法智慧。今天分享的这起案件,不仅关涉个案公正,更触及司法裁判中两个根本性问题:一是裁判结果能否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二是当案件处理出现适用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冲突时,如何作出抉择。
一、基本案情与裁判历程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安置房买卖纠纷。2016年,购房人吕校园(化名)与出卖人宋均安(化名)、张奇(化名)夫妇签订安置房买卖合同,约定吕校园以30万元购买涉案105平方米安置房。因当时政策限制,房屋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吕校园支付全部购房款后即入住使用。
2020年,该安置房具备办证条件,宋均安、张奇要求吕校园增加购房款,因吕校园家境困难(需抚养三个子女、配偶及老人,全家依靠其打工收入维持生计)未能达成一致。宋均安遂将产权登记至自己名下,并于2021年1月先后两次将房屋抵押给中福大公司(化名):第一次抵押借款35万元,最高额抵押登记70万元;第二次抵押借款20万元,最高额抵押登记50万元。
吕校园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宋均安、张奇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并涤除抵押权。一、二审法院均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包括:抵押权已有效设立并登记;中福大公司办理抵押时无明显过失;吕校园曾与出卖人协商出售房屋事宜,视为对原合同的变更意向。
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合议庭经审理形成初步共识,认为应当提审改判。核心理由有三:其一,中福大公司在设立抵押权时存在明显过失——第一次抵押虽拍摄现场照片,但清晰显示屋内存有吕校园的劳动工具(木板);第二次抵押则完全未进行现场勘查。其二,涉案房屋系吕校园一家六口的唯一住房,涉及基本生存保障,且其已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未能办证非因自身过错,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物权期待权保护条件。其三,吕校园与出卖人虽曾协商但未达成新协议,原买卖合同仍应继续履行。
二、裁判过程中的价值冲突与法理辨析
案件提交法官会议讨论时,引发了激烈争议。争议焦点集中于:当中福大公司的抵押权与吕校园的房屋交付请求权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护何种权利?
第一种观点认为,虽然中福大公司第二次抵押存在过失,但第一次抵押时已履行基本审查义务,且现场仅见少量物品,难以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根据物权优先原则,已登记的抵押权应当受到保护。持此观点的法官进一步提出,可依据《民法典》关于“带押过户”的规定,在维持抵押权的前提下办理产权过户,实现权利平衡。
第二种观点则强调,本案不应机械适用物权优先规则。首先,从“案结事了”角度考量,“带押过户”仅具形式意义,吕校园虽取得产权却仍受抵押权约束,中福大公司的抵押权也因生存权优先原则难以实现,导致两种权利均处于悬空状态,无法实质解决纠纷。其次,冲突根源在于宋均安、张奇违反诚信原则,利用制度漏洞谋取不当利益,若支持抵押权优先,将变相鼓励不诚信行为。
为深化法理认识,我们专程赴南京大学召开学术研讨会。与会学者普遍认为,作为个案可考虑保护购房人生存权,但作为裁判规则不宜轻易突破抵押权优先原则。这一观点促使我们进一步反思:在特殊案件中,当严格适用法律规则可能导致显失公平时,司法应如何回应?
经过第二轮法官会议及全省法院房地产民事条线庭长联席会议深入讨论,共识逐步形成:本案中吕校园的生存权益应获得优先保护。我们同时向分管院长汇报,分管院长指出:宋均安、张奇的行为明显违背《民法典》诚信原则,应通过裁判予以否定评价。
三、裁判理念的确立与法理创新
合议庭经慎重评议,最终作出支持吕校园诉讼请求的判决。这一裁判结果确立了以下重要裁判理念:
第一,司法裁判应追求“实质解纷”而非“形式结案”。本案若采用“带押过户”方案,虽在法律技术上可行,却无法消除权利冲突状态,必然引发后续诉讼。相反,直接确认吕校园的物权期待权优先于抵押权,能够彻底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的司法目标。
第二,生存权保障应优于经营性的抵押权。本案援引2023年最高法院商品房消费者优先权批复精神,确立了对基本生存权益的特殊保护。当购房人为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支付全款并实际占有房屋,且未能办理登记非因自身过错时,其生存利益应优先于金融机构的经营性抵押权。
第三,诚信原则对规则适用具有调适功能。本案中,若机械适用抵押权优先规则,将纵容出卖人的违反诚信行为,与《民法典》诚信原则根本相悖。通过生存权优先这一原则的适用,实现了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有机统一,彰显了司法维护社会诚信的价值导向。
四、裁判启示
这起案件给我们的深刻启示在于:首先,司法裁判不能仅满足于逻辑自洽,更应关注裁判结果的社会效应,力求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其次,当法律规则适用结果与法律原则产生冲突时,法官应当勇于通过法律解释、价值衡平等方法,寻求符合法治精神的裁判方案。最后,司法公正不仅体现在程序规范和法律适用准确,更体现在对弱势群体基本权益的保障和对社会诚信体系的维护。
这起案件的审理过程,展现了司法在保障民生、维护诚信方面的积极作为,也体现了法官在应对复杂价值冲突时的职业担当。每个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都是我们深化法理认识、提升裁判艺术的宝贵机会,这也是法官职业价值的生动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