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六庭的法官助理纪欣桐,在参加工作的第二年我有机会到基层人民法庭进行为期一年的挂职锻炼,获益颇丰。人民法庭作为最贴近人民群众的审判第一线,发挥着解纷桥头堡的作用,也是司法融入基层治理的重要阵线。在法庭挂职期间,我处理了上百件纠纷案件,既有标的虽小、但当事人争执不下、冲突剧烈的案件;也有法律关系虽然明朗、但利益衡量复杂,如何公平分配迟迟难以确定的案件;更有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灵活开展的民商事活动,难以清晰认定法律关系的案件。每一个看似简单的“小案”,都对审判人员的调解能力、体察老百姓真实诉求的能力、查明事实并公平高效裁判的能力提出很高的要求。其中,让我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一起房屋买卖纠纷,该案案情大致为:本案最初,原告李某起诉被告王某、韩某协助其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原因为王某的妻子陈某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在2017年将房屋出售给李某,并交付李某实际居住,但因为房贷尚未还清无法涤除抵押,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李某在订立合同后,除交付首笔购房款外,按月将房贷转到陈某账户用于还贷。此后,陈某又于2020年将房屋出卖给了韩某用于抵偿债务,并办理了过户登记。而当时的房屋出卖人陈某于2024年死亡,故在前已占有房屋买受人李某将陈某的丈夫王某和登记权利人韩某诉至法院,由此产生本案纠纷。在阅卷时发现本案被告存在遗漏,陈某死亡后,除丈夫王某外仍有五名法定继承人,均应追加为本案被告;此外,被告韩某的答辩材料反映,韩某在案涉房屋转移登记到自己名下后,将房屋先抵押给某商业银行,又抵押给自然人刘某,因此,在原告增加涤除房屋抵押权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上述两名抵押权人应同时追加为本案被告,向原告释明后,本案在首次开庭前依法追加了被告,避免因当事人遗漏增加庭审次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负担。

在案件审理中,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后,我们针对以房抵债、一房二卖、先卖后押交织的法律关系,进行了细致的拆解定性与规范梳理,并前往案涉房屋进行实地勘察,在确认原告作为在前的房屋买受人,与出卖人订立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占有居住房屋、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且非因自身过错未办理过户登记等要件后,明确原告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出卖人一物二卖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此外,出卖人在将房屋卖给原告后,与在后买受人订立的以房抵债协议存在虚构债权债务的情况,且商业银行作为具有更高判断义务和调查能力的抵押权人,未尽到审慎调查房屋权属状态的义务,刘某作为抵押权人未尽到入户勘查的一般注意义务,因此房屋上的两项抵押权均不构成善意取得,应当加以涤除。房屋的登记权利人应当将房屋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优先保障了已占有未登记权利人的生存利益,这一判决既符合新出台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的立法旨义和实践导向,也顺应了人民群众朴素的正义观,取得了良好的审理效果。

该案之所以让我印象深刻是因为在办案过程中程序上涉及多次主体的追加,在实体规范上面临多个法律关系的拆解、多个合同的效力认定,又在裁判依据上面临法理基础的找寻、规范基础的确定以及各方主体受保护的优先顺位确定,案件办理践行了“案件办理求极致”的理念,让我处理疑难纠纷更有信心也更为严谨端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