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法院)关于罪犯龚月申请暂予监外执行一案的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272
罪犯龚月,女,1988年5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11198805030921,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高中文化,原“保和药房”业务员和行政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罗家镇江西氨厂1区3栋1单元305室,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汇仁阳光花园27栋一单元2202室。
2022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21)苏0481刑初750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罪犯龚月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决已经生效。2023年6月,罪犯龚月以其处于哺乳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3年6月27日,本院作出了(2023)苏0481刑更12号暂予监外执行公示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龚月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2023年6月27日至2024年5月8日止。2024年4月,罪犯龚月以处其于怀孕期,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6月5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81刑更8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龚月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至妊娠终止之日止。2024年10月,罪犯龚月以其已生产,处于哺乳期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2024年11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481刑更1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决定对罪犯龚月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至计算至2025年11月11日止。
现罪犯龚月处于怀孕期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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