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返还彩礼时,可以起诉对方父母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魏群 发布时间:2025-12-23 浏览次数:69
基本案情:原告刘某伟与被告徐某佳于2022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双方建立恋爱关系。被告徐某全、刘某蓉系徐某佳父母。2023年农历正月十八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原告刘某伟向被告徐某全、刘某蓉交付彩礼9万元,并交付黄金首饰(其中含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原告刘某伟与被告徐某佳同居后,被告徐某佳一直拒绝登记结婚,双方亦未生育子女,后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2024年初,被告徐某佳便回娘家居住,一直未回。原告刘某伟遂诉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徐某佳、徐某全、刘某蓉返还彩礼9万元及三金。
裁判结果: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徐某佳、徐某全、刘某蓉共同返还刘某伟彩礼6万元。对于黄金首饰(其中含黄金手链1条、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对),刘某伟自愿放弃,不要求徐某佳、徐某全、刘某蓉返还。徐某佳、徐某全、刘某蓉已按约履行给付义务。
法官说法:婚约财产纠纷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根据中国传统习俗,儿女婚姻一般由父母实际操办,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男女双方。在此种传统习俗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既符合习惯,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本案中,男方给付女方较大金额的彩礼,其中部分彩礼由女方父母实际收取,经调解由女方及其父母共同承担返还部分彩礼的义务,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和家庭观,有力抵制借婚姻索取财物的不良社会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