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02刑更20号

 

罪犯孙林,女,1987年11月25日出生于湖北省汉川市,公民身份号码42098419871125842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多祥镇鲁家台社区居民委员会1组5号3栋。孙林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4年7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20257月3日,本院作出了(2025)苏06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孙林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当日,本院决定逮捕孙林并交由南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但孙林因怀孕未能收押。后孙林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2025年9月26日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孙林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将罪犯孙林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