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辛苦血汗钱跑断腿,只换来一张老板签字的欠条的是常有的事情,更有甚者,逼于无奈变身为老板对外讨债的“枪手”,真实上演了一把《人在囧途》。王某手持老板李某出具的收条向其指定的某公司“讨债”,却因追索无着而诉至法院。几经波折,最终法院判令被告李某支付王某劳务费12870元。

  年初,王某经人介绍到老板李某处打工,不辞辛劳工作了几个月,因为老板拖欠其工资12870元,便多次找老板讨说法。老板遂出具金额为12400元的收据一份,让王某到其指定的某公司处要钱,并让王某出具了收条一份。谁知,却遭两方相互推诿,某公司说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不能付款,老板又说债权已经转让、钱帐两清,无奈之下,王某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即使如李某所辩称,双方达成协议债权发生转移,但李某在出具收据后,并未向案外人某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因债权转让的实质要件未成就,债权转让行为未生效,故判决李某支付王某劳务费12870元。

  其实,如果在王某接受李某收据时,一并要求李某出具其向某公司转让债权的通知书,则可轻易破解李某这“空头收据”的骗术。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协议达成后,仅需通知次债务人即可,无需其同意,故王某如能携带收据及转让通知一并向某公司追讨欠款,则某公司不能再以未收到通知为由拒绝向王某偿付。反过来说,如果李某拒绝出具债权转让通知书,则王某可第一时间凭结算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