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612刑更19

 

罪犯杨乃宝,男,汉族,196511月9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

罪犯杨乃宝等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本院于202511月14日作出(2025)苏0612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杨乃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现杨乃宝以其患有食管性恶性肿瘤,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审查查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1029日出具的审核意见书认为,杨乃宝所患疾病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且达到规定的严重程度,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可以对杨乃宝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杨乃宝暂予监外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