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5)苏0114刑更8号

    罪犯张敬峰,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7301140710,高中文化,安徽欣植制药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安徽省亳州市南部新区汤王大道东侧紫苑南路安置还原小区C区12号楼3单元-105,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包园行政村包前52号。2023年12月15日,因涉嫌骗取出口退税罪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2023年12月1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12月16日由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5年8月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本院于2025年8月5日作出(2025)苏0114刑初132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敬峰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2025年8月6日,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向本院出具不予收押通知书,以张敬峰患有慢性肾功能不全、糖尿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糖尿病等,需住院治疗,对罪犯张敬峰不予收押;同日张敬峰以其患有心脏病、肾衰竭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向本院提供了南京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等材料证明。后于2025年8月18日提交了2019年至2025年间在亳州市人民医院、通化市中心医院的就医诊断证明与手术记录等材料证明。本院于2025年8月21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罪犯张敬峰符合冠心病、PCI术后、慢性肾脏病肾功能损害CKD4期,该事实有南京市第一医院门诊病历、南京小行医院检验报告单、亳州市人民医院就医诊断证明、通化市中心医院的手术记录、(2025)苏01法鉴审字第00047号组织诊断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受本院委托,安徽省亳州市司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于2025年9月5日回函我院,综合评估意见认为张敬峰适用社区矫正。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在监督本案审查过程中亦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张敬峰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罪犯张敬峰符合冠心病、PCI术后、慢性肾脏病肾功能损害CKD4期,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的医学条件,不宜收监执行。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核准,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罪犯张敬峰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罪犯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情形消失之日止。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