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庆年,男,汉族,1959年10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24年6月2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4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因病暂未予收押。

2024年9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104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罪犯吴庆年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生效至今,罪犯吴庆年未按医嘱进行降压治疗,始终未能成功投监。2025年11月11日,南京市第四看守所出具《关于建议对罪犯吴庆年进行暂予监外执行审查的函》,认为吴庆年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可能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根据《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关于规范判处监禁刑罚罪犯交付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之规定,建议本院依法进行审查。

经查,罪犯吴庆年判决至今已超过一年,期间其无正当理由未按医嘱进行治疗,其家属也不配合进行冠状动脉造影等检查及治疗项目,且其有多次前科劣迹,有再犯罪可能性,本案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六条对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属于生活不能自理,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可能有社会危险性,或者自伤自残,或者不配合治疗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罪犯吴庆年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现予以公示,公示期为3日,自本公示发出之日起计算。有意见者请于公示期限内向本院刑事审判庭提交书面意见。

联系人:汪法官,联系电话025-83523112。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