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苏0324刑更24号

罪犯胡松艳,女,1988年10月1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10130324,汉族,中专文化,住江苏省睢宁县睢城街道后园社区庄庄组43号。因涉嫌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于2023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

2025年1月24日,本院作出了(2024)苏0324刑初81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胡松艳因犯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案件生效后,罪犯胡松艳以哺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因罪犯胡松艳系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5年2月18日起至2025年10月27日止)。现罪犯胡松艳以其怀孕为由再次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2025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委托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胡松艳是否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进行组织诊断并作出法医学审核。

经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11月25日出具(2025)苏03委医字第193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技术审核意见为:罪犯胡松艳宫内早孕,相当于孕67天,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医学条件。故罪犯胡松艳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经征询睢宁县人民检察院意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对罪犯胡松艳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罪犯胡松艳暂予监外执行。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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