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法院)关于罪犯王敏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罪犯王敏其,男,1949年8月2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太仓市。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作出(2025)苏0281刑初1739号刑事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王敏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现判决已生效,罪犯王敏其以其身体患有脑梗塞、高血压、房颤等疾病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供相应病历、证明材料。

现将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意见反馈,请于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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